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一起局级干部的腐败窝案作出一审判决,中国电子器材华东公司前党委书记陆久生(正局级)、前党委副书记黄美玉(副局级)和前副总经理屠锦良(副局级)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到15年不等。
1992年12月,华东电子公司出资50万元成立益爱出租汽车公司。当年,出租车更新过程中产生利润53万余元,屠锦良授意公司财务将其中46万元做成帐外资金。屠锦良和陆久生商量后,将其中24万元存入银行,两年后陆、黄、屠三人各分得8.2万元。1998年底,益爱公司以总价584.8万元的价格将34辆出租车车辆营运权转让给百文迎宾公司。屠随后要求百文公司将协议上的价格改为567.8万元,由百文公司提出现金17万元,中饱私囊。同时,屠还将百文迎宾公司向益爱公司支付的45万转让余款置于帐外,其中11万余元用于发放驾驶员安抚费,其余私分。2001年下半年,屠锦良在负责清理华东电子公司房产期间,发现公司尚有10余套存量房,其中有5套住房在公司分房小组帐内没有登记,遂向陆久永、黄美玉提出将这5套房屋价值90余万元的国有资产予以私分,其中陆分得22万元,黄分得33万余元,屠分得价值34万余元的房屋一套。此案由上海市检察院二分院侦查并提起公诉后,法院日前作出判决:陆久永因共同贪污130余万元,实际分赃35万余元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黄美玉因共同贪污130余万元,实际分赃46万余元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屠锦良因单独和共同贪污170万余元,实际分赃80余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财产8万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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