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奔走于繁华地段餐厅,趁人用餐时伺机偷窃的王某、李某、宋某,以及和他们保持着良好合作关系的收赃人宋某,昨天被海淀法院分别判决入狱8个月至5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检察机关指控称,2004年3月至5月,王某、李某、宋某结伙作案,先后在海淀区翠微大厦、公主坟附近和天坛公园南门附近的多家餐馆内,窃取事主笔记本电脑、手机、摄像机等物品。其中光王某一人盗窃的款物就价值2万余元。2004年5月初,张某明知是赃物,但仍以低价收购了3人盗窃所得的手机和摄像机,并转手倒卖牟利。
法院认为,王某等3人已构成盗窃罪且数额巨大,张某已构成收购赃物罪,鉴于4人认罪态度较好,法院从轻判决王某等4人8个月到5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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