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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网消息:通过看广告购买电脑后,天津一消费者发现其中显卡型号与自己要求不符,于是认为生产商和销售商构成欺诈,在退货后将二者告上法庭。法院经审理认为,电脑广告中未标明显卡具体型号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且在发现问题后,生产商及销售商已作了解释且及时退货,因此驳回了该消费者诉求。
原告董某诉称,2003年1月21日,他在看到一家计算机公司通过媒体所做的某型号电脑广告宣传后,决定购买该电脑,由于广告中没有明确具体型号,董某就此问题向该公司驻天津办事处进行了咨询。转天,董某以7399元的价格在本市一电子城购买了一台此型号电脑。购货时,董某又反复向售货员核实确定该电脑的显卡型号是“镭7500”,与生产商的回答是一致的。在电脑送至家中后,董某发现该电脑显卡是“镭7000”,与“镭7500”在价格和性能上有很大差别。为此,董某认为该电脑的生产商及销售商均做了虚假广告,二者行为已构成欺诈,遂要求二者共同赔偿购货价款的一倍。
对董某提出的该项诉请,被告销售商辩称,由于董某购买此款电脑时无货,其便与上级供货商联系,后供货商将电脑送至董某家中。董某打电话称所购电脑显卡不符合其要求,经核实后,销售商及时作了退货处理。因此,销售商认为自己并未做虚假宣传,只是送错了货品,不存在欺诈行为。
被告生产商则辩称,董某所购电脑,根据批次不同,其机型显卡的型号也有所不同,多数为“镭7500”,少数为“镭7000”。在其发布的广告中,对电脑显卡的描述是针对该系列产品,并不存在虚假宣传问题,且在董某得知所购机器与要求不符时,销售商已及时作了退货处理。因此,不同意董某的诉讼请求。
在查明案情的基础上,塘沽法院认为,被告生产商在对本案诉争的电脑广告发布过程中,虽然没有标明“显卡”的具体型号,但并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的规定。在董某发现显卡不符要求后,该生产商即进行了解释,且销售商及时予以退货,说明二者并不存在故意欺诈董某的行为。据此,法院判决驳回了董某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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