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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三天不能“补休”
近日,记者了解到有一些用人单位一方面想让员工春节期间坚守岗位,一方面又不想支付300%的加班工资,纷纷以“过年后给你假期补休”为借口,拒绝支付员工春节期间的加班工资。
根据国家规定,在节假日加班,不能以安排补休形式替代加班工资;而在休息日可以以补休形式代替加班工资。根据规定,安排了补休可不再支付加班工资,而不能补休则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因此,“春节”前三天加班一定要“补钱”,后四天可以“补休”。
法定假日有哪些?
根据1999年国务院令《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法定节假日为元旦1天、春节、劳动节和国庆节各3天,共计10天,而休息日一般为星期六和星期天,即通常所说的双休日。
两者性质不同,加班工资也不一样,节假日加班工资高于休息日加班工资。按照《劳动法》规定,企业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但用人单位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度的,则不执行上述规定。
如果拿不到加班工资,可通过多种渠道举报和投诉。一是拨打劳动保障咨询电话“12333”询问、投诉;二是到区县的劳动监察部门进行举报;三是通过劳动部门的争议仲裁机构进行争议仲裁。
年底双薪如何纳税?
临近年关,年底双薪、年终奖的计税方法已经成为各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热线的咨询热点。为了解答众多读者心存的疑虑,昨天,记者采访了南京市地方税务局等相关部门,解读年底双薪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相关政策。
年终“双薪”单独计税
据了解,因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其他单位实行“双薪制”,很多员工因此在年底领到了双薪。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最新规定,从现在起,个人取得的“双薪”,将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即第12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将在扣除800元起征点的费用后,对剩余部分按相应税率计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第13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将不扣除800元起征点费用,而是对其全额按相应税率计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纳税人第12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不足800元,那么就可以将其第12个月和第13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加起来,再减去800元后,对余额按相应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
例如,卓小姐每个月的工资为3000元。这3000元作为一个月扣缴个人所得税,由于其“四金”已经在12月份工资中扣除,所以不能在第13个月的工资中扣除任何费用,必须全额缴纳个人所得税,3000×15%-125=325元,而卓小姐12月份的个人所得税是:(3000-2100)×10%-25=65,所以卓小姐12月份总计必须缴纳个人所得税325+65=3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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