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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房屋的附属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导致承租人仅入住一天就意外死亡。记者今天获悉,北京东城法院对这起房屋租赁纠纷案,作出经纪公司赔偿死者家属各项损失11万余元的判决。
北京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房屋产权人王某签订了出租房屋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王某将自己的楼房交由经纪公司出租。2003年11月20日,经纪公司将该套楼房以月租金1850元的价格出租给了孙某以及朋友租住,并收取了孙某的6个月租金11100元。孙某及其朋友于当日即收拾房屋入住,并在当晚10时左右分别使用该房内的燃气热水器洗浴。第二天早上8时左右,孙的朋友发现孙某死亡,报警后马上通知了经纪公司。经过刑警现场勘察,发现由于原房主提供的强排式燃气热水器没有安装强排管道,造成一氧化碳在室内循环,导致孙某中毒所致。为此孙某的父母将经纪公司告上法庭,认为被告作为出租方应保证房屋内的电气设备没有安全隐患,被告没有尽到应尽的义务,不仅要求返还租赁费11100元,而且要求经纪公司赔偿急救费、尸检费以及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6万余元。
东城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某的死亡与被告提供的房屋内的附属设备存在安全隐患有一定因果关系,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要求返还未使用期间的房屋租金理由正当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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