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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网消息:为谋财,三名男子结伙窜入他人家中绑走被害人,以言语相威胁勒索人民币5万元。日前,其中二人已受到严惩,分别被法院以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9岁的付某与43岁的姚某均系天津市市静海县农民。2004年6月28日晚10时许,付某、姚某伙同刘某(未在案)预谋后,窜至东丽区华明镇吴某家中,以暴力手段将吴某挟持至河北省大成县旺村镇一村内,后三人以吴某曾欠付某之父4400余元为由,向吴某家属索要人民币5万元,并以如不拿钱吴某就将没命等言语相威胁。6月30日,付某、姚某二人如愿拿到5万元,后将吴某放回。同年7月1日,付某和姚某被抓获归案,警方收缴4.29万元人民币已发还被害人。案发后,吴某到医院就诊,花去医疗费557元,休假20天。
在检察机关对付某、姚某依法提起公诉的同时,被害人吴某也提出了民事赔偿请求,诉请二被告人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等相关损失。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付某、姚某绑架罪名成立,遂判处付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2.5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处姚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5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依法责令二人退赔非法所得7100元,并赔偿吴某医药费、误工费等共计人民币2210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付某及姚某均不服,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市二中院审理后认为,付、姚二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的手段绑架他人,向被害人家属索要人民币5万元,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一审判决定性准确、量刑适当、民事赔偿合理,遂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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