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网消息:昨天下午,天津市一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罕见的医疗事故赔偿案。农妇李某在节育环没被摘掉的情况下,被医院做了结扎手术。对此毫不知情的李某在这10年里,不但夫妻关系极不和谐,甚至连重体力活动也无法从事。李某愤怒之下,将县计生部门和镇卫生院告到法院,索赔各项经济损失15万元。
长期贫血 夫妻不睦
今年40岁的静海县农民李某诉称,1991年,应当地计生部门的要求,她在静海县子牙镇卫生院做结扎手术。当时,她曾明确表示自己带有节育环,但该镇卫生院草草检查后,却告诉她未发现节育环,给她直接做了结扎手术。术后,她总感觉身体不适,长期贫血,一直不能工作,并造成夫妻长期分居。
2002年初,她因大出血到县医院诊治,经检查,竟意外地在体内取出了节育环。
李某认为,由于被告卫生院的失误,致使自己10年多的时间被耗在求医问药中,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为此,请求法院判令镇卫生院和县计生部门赔偿损失15万元。
举证不能 一审败诉
一审中,法院委托医疗事故鉴定部门,对李某“未取节育环做结扎手术是否属医疗事故,带环10年与其形成宫血、宫颈息肉的因果关系和对其劳动能力、身体状况、夫妻生活有无影响”等问题进行鉴定。由于此类计生案例过于蹊跷,在国内尚属首次出现,市医学会按行政程序请示后,决定受理并在审查后给法院发函:“院方参会人员不了解当时情况,不能代术者回答问题,亦无手术记录,不能做出结论,故终止此例鉴定。院方应承担《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0条规定的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李某没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存在的经济损失,故驳回了她的起诉。
被告镇卫生院起初答辩称,该院1991年时没有进行结扎手术的能力,当年是县计生部门专门派医生下来做的手术,因该医生不是该镇卫生院职工,现无法查找,该院也不能承担责任。此外,当初的结扎手术很成功,并未出现并发症等不良后果,不应属医疗事故。
该县计生部门则表示,该部门当初只是负责调配手术医院到各乡镇支援手术,至于术前查体等一切准备工作都是由乡镇卫生院负责,因此出现的后果与计生部门无关。
律师观点:此案适用举证倒置
昨天的法庭上,李某及其代理律师潘强、郭明对原审判决表示不服,认为李某已经提交了所在村村委会出具的书面材料,证明李某夫妇夫妻关系近10年来长期不和,以及李某做完结扎手术后不能从事重体力劳动等。
此外,根据证据规则,在此情况下,此案举证责任应倒置分配给被告方承担。
昨天的庭审进行了两个多小时,最终,合议庭表示将择期组织调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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