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提案人 刘忠元
意见 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研究办理
内容:从宪法到具体法律,应对于个人财产在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中的定位做出规定,这是保护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前提条件。
保护私有财产,不光是指已经得到的私有财产,而且还要规范这样一个政治、经济、法律,甚至是伦理的范畴,使全社会形成尊重私有产权、私人财产不容侵犯的良好氛围,尤其是各级政府管理部门和执法部门,更应带头尊重民企的产权,实实在在依法行政,避免简单没收或销毁民企财产的非法行为。
答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答复说,我国宪法、民法通则、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对保护私有财产作了一些规定。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规定“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我国民法的起草工作正在抓紧进行,民法草案已由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进行了第一次审议。民法草案中的物权法编已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通过的二○○三年立法计划,在条件成熟时依法进一步审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