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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网消息:在离婚分割财产时未办理固定电话变更手续,男方虽未实际使用电话,却因前妻欠费而被通信公司告上法庭,并最终因其系电信服务合同主体被法院判令履行给付电话费的责任。
李某与杜某于2002年离婚时协议住房和固定电话归女方杜某所有,自2003年4月起杜某不再支付电话费,直至2004年8月仍未能补交拖欠的706元费用,而该电话系以李某名义申请安装的,且一直未办理固定电话变更手续。为此,天津通信公司一纸诉状将李某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拖欠的电话费。
法庭上,李某辩称,其与杜某在离婚分割财产时,电话已归杜某所有并由杜某实际使用,所以电话费应由杜某支付。而通信公司认为电话在李某名下,理应由李某来承担电话费。
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一审法院认为,合同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确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具有相对性。李某在申请安装固定电话后,即与电信公司之间形成了电信服务合同关系。电信公司提供了电信服务,李某作为合同的另一方主体应当履行交费义务。虽然李某和前妻杜某离婚时,协议电话归杜某所有,但该协议不能对抗电信服务合同,李某可向电话实际使用人杜某另案主张电话费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法院判决李某给付电信公司电话欠费706元,给付2003年4月至2004年8月的违约金793元,同时李某亦应承担2004年9月1日至实际给付电话欠费日止的违约责任。
一审判决作出后,李某不服,提出上诉。市二中院审理后,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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