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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网消息:天津的业主周女士以其居住的房屋屋顶及侧山墙渗漏,虽经小区物业部门修理仍不见好转为由拒交物业费,物业公司因此将其告上法庭。一审法院判令周女士一次性给付原告物业管理费464.4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周女士不服,提起上诉。昨天上午,该案在市一中院开庭审理。华苑园区10个小区的业主、物业管理公司及居委会代表共27人到庭参加了旁听。
昨日上午9时10分,庭审开始。周女士委托其夫赵先生作为代理人,请求法院依法改判、对现有合同做出更改和补充及判令对方承担案件受理费。被上诉方则请求法院维持原判。双方围绕被上诉人是否违约,合同是否履行不完整、不全面及维修范围如何确定等3方面进行了辩论,最后,争议焦点锁定在“公共部位”上。上诉方赵先生说:“2001年1月21日,我们与物业管理委员会签订了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原告就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和质量履行义务。”被上诉方则辩称:“赵先生提出的房屋维修范围不是公共部位,因此不属于物业管理的范围。”经过1个多小时的辩论,法官宣布休庭,5分钟后宣判。
10时30分,审判长宣读判决书:“关于上诉人请求被上诉人承担其房屋公共部位的管理和维修责任的问题,从双方合同的约定内容来看,原则上应由被上诉人负有管理和维修责任,但本案中的公共部位维修管理问题双方未能在合同中进行细化约定,所以该问题应由物业管理单位和小区业主大会协商而定,在未确定之前,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属于待定状态,故有待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合同条款再予解决。本案上诉人接受了服务,对拖欠被上诉人物业管理费用的事实存在,且证据充分可靠,故驳回上诉人的请求,维持原判。”
庭后,记者采访了众旁听代表,他们均表示,通过旁听此案理解了一些内容要在订立合同时细化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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