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网消息:天津市卫生局等六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已与日前开始正式执行。按照这一办法,本市二级以上医院中使用的八成以上药物,必须纳入集中招标采购范畴。集中招标采购每年定期进行一次。
《实施办法》中明确,招标采购必须全市统一组织,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区县或单一医疗机构不得单独组织招标采购活动。全市二级及二级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采购药品支出中,80%以上应用量大、价格高的药品(除中药饮片及特殊药品外),应当纳入集中招标采购。招标采购的药品实行网上评标和议标,其它药品采取网上竞价方式采购。对于临床必须使用、价格低廉、生产和经营利润较小的药品,采取邀请议价的办法进行统一采购。
医疗机构与中标企业签订药品购销合同时,必须明确采购数量。一个品种有多家企业中标的,必须在合同中明确向每家中标企业采购的数量。在合同采购期内,实际采购数量与合同采购数量不得超过15%的浮动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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