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二中院今日透露,原北京市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办公室监事会主席、曾任北京化学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会计师王伦道因受贿五十七万元人民币,以受贿罪被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
经二中院审理查明:王伦道在担任北京化学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化集团)总会计师、董事、北化集团所属北京京工化投资咨询中心(原北京北化资金调剂中心)法定代表人、经理、北京北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期间,接受他人的请托,为其谋取利益,共收受贿赂款计人民币五十七万元。
二中院认为,王伦道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钱款,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王伦道能坦白部分犯罪事实,可对其酌予从轻处罚,据此,二中院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王伦道表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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