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其中,女职工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包括: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化合物,汞及化合物,苯、镉、一氧化碳、三硫化碳、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制药行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乙烯雌酚生产的作业;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体力劳动的作业;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如,风钻、捣固机、锻造等作业,以及拖拉机驾驶等;工作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如焊接作业等;国家标准《高处作业分级》中规定的一级高处坠落作业,即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含2米)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另外,对于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国家要求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对于女职工生育产假问题,女职工产假是根据女职工生理特征,保护其特殊需要而规定的休假,根据规定,女职工生育应该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对于哺乳期的问题,国家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间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也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女职工在哺乳期主要禁忌从事有毒有害物质的工作,避免接触能够从乳汁中排出化学物质,以保证婴儿有丰富、优质的乳汁喂养。女职工哺乳期禁忌劳动包括: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化合物,汞及化合物,苯、镉、一氧化碳、三硫化碳、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如,风钻、捣固机、锻造等作业,以及拖拉机驾驶等。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凡违反上述规定的用人单位,应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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