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一段时间以来,校园伤害案时有发生。然而,同是在校园遭受伤害,一些案件认定学校有责任,而另一些案件却认定学校不承担责任,这是为什么呢?据介绍,学校是否应对学生受伤承担责任,关键要看学校是否存在违规行为和管理过错。
11岁小学生被打成失聪
法院判定学校不担责任
11岁小学生小江在与同学打逗过程中,被同学打成耳穿孔,致其耳聋。因赔偿问题产生纠纷后,小江将该同学和学校一起告上了法庭。日前,本市和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令小江的同学赔偿小江各项损失的80%,即人民币8400余元。小江所在学校不承担责任。
原告小江的父母在开庭时说,小江与被告刘琪均是某小学的五年级学生。事发当日上午,小江来到操场。这时,刘琪和一帮同学边打边跑了过来,用胳膊肘往小江的耳根部猛砸。老师赶到后,小江当场向在场的老师讲:“我耳朵听不见了!”然而老师并未理会。
小江的父母说,为了给小江治疗,家里产生各项损失2.8万余元,被告刘琪和某小学应赔偿原告方的损失。
被告刘琪说:我是被打急了才还手打了小江的头部。刘琪的家属认为,由于小江也应承担一定责任,所以只同意承担小江医疗费的三分之一和适当营养费。
某小学的代理人王海和李志成律师认为,学校在日常的教育中已尽到管理和教育的义务。出于对学生的关心,学校愿意给付原告800元作为补偿和安慰。
法院认为,学生因违反规定受到伤害或致人伤害的,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被告刘琪在情急之下击打原告,是原告受伤的直接原因,对因此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应承担主要责任。原告提出“因被告小学未尽到管理义务,没有及时通知原告家长为原告治疗,导致原告受伤并贻误治疗”的主张证据不足。
体育课被踢断小腿
学校承担相应责任
职专学生孟某到本校其他班级踢球时,将学生吕某的小腿踢成骨折。近日,本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令孟某和职专共同赔偿吕某各项损失6万余元。
原告吕某和被告孟某均为某职专学生。2004年3月30日上午。吕某的班级上体育课。孟某的班级上生物课。其间,孟某逃课到吕某所在班级踢足球。在此过程中,孟某铲球导致吕某受伤,经医院诊断为右胫腓骨骨折。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吕某将孟某和职专告上法庭,要求二被告赔偿医药费、继续治疗费、精神损失费6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孟某作为职专三年级学生,对学校规章制度有完全的认知能力并应严格遵守。但其在上生物课时逃课,参与其他班级正常的体育课程,并造成原告受伤,其应对自己的过错行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某职专没有尽到管理义务,对本校内的学生逃课没有及时制止。在孟某逃课加入原告班级正常的教学活动时,没有及时发现,以至于发生孟某踢球过程中造成原告受伤的事故。某职专应对自己的过错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专家说法
本市明义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海认为,认定学校是否承担责任,关键看学校是否尽到了管理义务,是否存在过失。小江一案中,小江等在课间不顾规定,随意打逗,不能认定学校存在过错。而吕某一案,吕某在上课时被一名逃课的学生踢伤,很明显学校存在管理过错。因此它必须承担责任。王海表示,不管学校是否承担责任,学生和教师都应遵守规定,尽量避免伤害案件的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