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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酒后手持皮带抢劫路人,在劫得50元钱后被群众当场抓获。为此,等待该男子的不仅是三年铁窗生活,同时还被处罚金1000元。该男子不服一审判决,于日前上诉至市二中院。
刘某今年21岁,河北省人,无业。2004年11月5日凌晨1时30分许,刘某于酒后来到塘沽区新港路一加油站附近,见一男一女在此处下车,遂手持皮带上前向二人要钱,被害人见状拿出50元交给刘某,得逞后,刘某又向一旁的出租车司机要钱,该司机随即开车离去。刘某无奈,继续将矛头转向被害人,并掐住女子颈部。后刘某被过路群众抓获。
塘沽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胁迫手段抢劫公民钱财,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遂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作案工具皮带一条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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