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员建议修改《刑法》
《刑法》对隐私保护缺乏针对性
“我国现行《刑法》对公民个人秘密的保护还很薄弱,缺乏专门的针对性,内容也显陈旧。”刘白驹委员指出,《刑法》对偷拍、偷录和传播他人隐私照片、录像的行为虽有条款涉及,但立法本意是维护社会管理秩序,而不是保护公民的私生活安全或者隐私权利,因此强调的是“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实际上把利用一般设备如手机窃听、窃照公民隐私的行为排除在外。另外,该条文也未禁止偷窥。
同时,按现行《刑法》规定,对将偷拍、偷录的他人隐私予以传播的行为,必须是以牟利为目的,才能追究刑事责任。但现实中发生这些行为,并不限于以牟利为目的。另外,现行法律认定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衡量行为人罪行的大小,主要是根据行为人对社会的危害,而不是被偷拍、偷录者受到了多大的伤害。
刘白驹委员说,现行《刑法》所禁止的是“淫秽”物品,“但很难说,人的性隐私如正常性活动、裸体形象、身体隐秘部位是淫秽的。本身不淫秽,被偷录、偷拍进而制作成‘物品’并加以传播就成为淫秽的。依据现行规定很难制裁传播隐私照片、录像、录音者,从而将无辜的被偷拍、偷录者置于尴尬境地”。
声音·内存
《刑法》现行条款
第六章第九节《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第三百六十三条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百六十四条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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