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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初,中国银监会向下属各省银监局下发文件,要求各省银监局就新时期以来出现新的金融犯罪类型进行调查并上报。
所谓新的金融犯罪类型是指随着金融行业改革开放出现,但在现行《刑法》中却没有规定的新的犯罪类型。
“我们已经上报了。”一位内蒙古银监局工作人员称,记者询问他们上报的内容,他表示不便于透露。而山东、河南、湖北和安徽等省的人士说他们对这个通知都进行了认真的研究探讨。记者就此向银监会求证,至截稿时尚未见回音。
一位银监局政策法规处的人士说,他们上报的内容主要有四点:一是对于利用伪造或者变相伪造方法核销处理不良资产的行为;二是建议金融诈骗犯罪中,现行《刑法》中某些罪名的犯罪主体仅是自然人,但是因为在新的犯罪案件中出现法人机构利用各种手段套取银行贷款的情况,因此在这些罪名中应该增加单位犯罪;三是对于利用高科技手段如网络银行或者网站进行诈骗的行为,以前规定得不是很充分;还有对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存款的犯罪也有一些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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