往年天津市各级消协及法院系统受理的消费者与装饰公司的各类纠纷中,绝大多数为消费者针对装饰公司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而引致的,而15日记者从几家法院了解到,消费者不能及时给付装修款而引发的纠纷目前也占据了相当的比例。本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日前审结的一起案件中,被告李先生因不能及时给付购货款,被判给付欠款并支付违约金。法官提醒消费者,法院不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当消费者违反约定时,也要受到法律的惩罚。
原告起诉称,原告是一家室内装饰设计公司,原告与被告李某于去年 5月签订了室内装修合同,由原告承揽被告的室内装修业务,后双方又签订了竹胶板购货协议,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提供“圣象”牌竹胶板 160张,合计货款为 15600元,双方约定如果被告未能在 6月 10日前付清货款,则被告需向原告交纳每拖延一天按总货款 1%的违约金。协议签订后,被告提货,提货时押支票一张,但被告未按约付款,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于 6月 20日还款 1万元,欠款 5600元一直拒不支付。原告无奈只得诉诸法律,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所欠货款 5600元,并支付违约金 5600元。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买卖协议应认为有效。被告收货后应按约支付货款,被告应给付所欠货款 5600元。另被告未按协议约定付清货款,被告应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按照双方约定的协议,逾期一天按总货款 1%支付违约金已超出原告主张的违约金 5600元。故原告主张 5600元违约金并无不妥。原告主张货款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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