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是要加快惩防腐败体系建设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目标,强调“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从决策和执行等环节加强对权力的监督,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实践中的大量教训表明,必须把反腐败寓于各项重要政策措施之中,从源头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依靠制度反腐败已成为当今中国,乃至世界反腐败的最佳实现形式。
“还是搞法治靠得住些。”这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反腐败工作取得的基本经验。特别是1993年中纪委三次全会以后,党和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规范国家机关和党员领导干部行为的制度和规定。
制度的力量在于以规范性、可预见性和强制性,引导、制约人们的行为,使其按照法律、制度事先设定的标准和要求行为或不行为。就当前我们国家廉政制度建设的情况看,虽然数量不少、框架基本形成,但实际效果还有许多不尽人意之处。主要表现在:第一,反腐败制度与政治体制改革和廉政建设不成体系。“权力寻租”、“带病提拔”等问题没有从政治体制上得到彻底解决。第二,反腐败制度与经济体制改革和管理制度不成体系。经济领域中的分配制度、所有权制度、公共消费以及法人治理结构并未健全。第三,反腐败实体制度与程序制度不成体系。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收受礼品登记、收入申报、责任追究等一些重要制度缺乏实施的程序保证,甚至没有规定执行主体和实施程序。第四,中央反腐败制度与地方的一些规定不成体系。比如,中央明令领导干部不许经商办企业,有的地方却允许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或专职。第五,反腐败制度与实际做法不成体系。比如,法律制度禁止卖淫嫖娼、禁止重婚,而一些地方对大量存在的卖淫嫖娼现象和领导干部包“二奶”、包养情妇现象却视而不见;中央明确规定家属子女不允许利用领导干部的职权影响经商办企业,而在一些地方领导干部及家属仍我行我素。
英国哲学家培根曾经说过:制度不执行,比没有制度危害还要大。可见制度的执行在制度体系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处于核心环节。
建立反腐败惩防体系要求我们倍加注重制度建设。既要注重针对某种突出问题制定新的规范,又要注重新旧制度的继承和发展;既要注重实体制度建设,又要注重程序制度建设;既要注重制度制定,更要注重制度执行,形成严密可行的制度网络,发挥制度体系的整体作用,进而推进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建立健全,达到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目的。(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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