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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致他人受伤免责
2004年2月19日早晨,陈某骑自行车沿津塘公路由西向东逆向行进到七号桥滚桶厂附近时,与自东向西骑电动自行车驶来的男青年毛某相遇,双方在躲闪过程中倒地,陈某受伤。毛某拨打了“120”急救电话,随后骑车欲离开现场。当毛某驶离现场约50米时,被孔女士发现并追上前进行阻拦。拉扯中,毛某摔倒受伤,经诊断为右膝胫骨粗隆骨折,右膝关节肿胀,花掉治疗费1290元。
日前,东丽区人民法院依据“最高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作出判决,认定伤者毛某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失,依法免除了见义勇为人孔女士的赔偿责任。目前判决已经生效,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据了解,这是该司法解释去年5月正式实施以来,本市法院的首次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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