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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养老、失业、医疗和工伤保险制度之后,生育保险制度将于今年7月1日起在天津市实施。至此,本市社会保险体系将真正实现“五险合一”。生育保险制度适用范围与目前本市医疗保险规定的适用范围相同。每年将有2.15万左右参保范围内的生育女职工直接受益。
生育保险实行定点医疗管理制度请到定点医院
费用先由职工或单位垫付然后再到社保机构申领
天津市生育保险实行定点医疗管理制度,女职工生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应当到具有助产、计划生育资质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生产或就医。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与具有助产、计划生育资质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有关生育保险的协议,并向社会公布。参保职工的产前检查费、生育医疗费和计划生育手术费,由参保职工或用人单位垫付。这些费用以及应当支付本人的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到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领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符合条件的,在规定时限内一次性计发。
女职工能享受四项待遇
产前检查费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费和生育津贴
天津市女职工将享受四项生育保险待遇:产前检查费、生育医疗费、生育津贴、计划生育手术费。
产前检查费、生育医疗费和计划生育手术费:女职工因怀孕、生育或流产发生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治疗费、住院费、药品费等医疗费用,全部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按照女职工生育生产情况、时间和计划生育方式,规定了各个定额付费标准:产前检查费800元,难产3400元,顺产1800元,实施不同的计划生育手术为150元至2900元不等。
生育津贴:女职工生育按日享受生育津贴。计发标准是将职工个人月缴费基数折合为日缴费基数,并根据本人应享受的假期计发生育补贴。这样既可以鼓励用人单位如实缴费,又有利于保障女职工生育津贴的待遇水平。享受生育津贴期限,除按照国家规定的产假期限计算外,还将本市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晚育假期纳入生育津贴计发天数;同时将女职工分娩时实施计划生育手术享受的假期也纳入生育津贴计发天数,均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女职工正常生育或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流产的,享受90天的生育津贴。
本着有利于促进计划生育工作,将治疗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发生的费用也纳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治疗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医疗费用,采取按诊疗项目付费,实报实销。
上生育险不用个人掏钱
由单位按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之和的0.8%按月缴纳
天津市确定生育保险费率:用人单位按照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之和的0.8%按月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作为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基数。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按照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缴纳生育保险费。
生育保险费费率需要调整时,由本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
生育保险基金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按“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原则由全市用人单位缴纳
天津市将建立生育保险基金,并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在全市范围内统筹。生育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险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
生育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生育保险费的滞纳金和其他资金四部分构成。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对生育保险基金实施监督管理。审计部门依法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生育保险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违反有关规定发生的医疗费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违反国家或天津市有关规定发生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医疗费用。
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女职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月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符合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规定。
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医疗费用:违反国家或本市计划生育规定发生的医疗费用;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应当由职工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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