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男子“化身”天津市开发区招商办人员,连骗三人及一家单位,而这三名被害人都与他有亲属关系。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日前经过审理,以诈骗罪判处该被告人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
2003年5月至6月间,40多岁的男子刘某某,自称是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办工作人员,以能为黄某之女办理到天士力中学就读需要交纳学费为名,骗取黄某9900元。而当黄某之女到天士力中学上学后才发现自己只是个旁听生,后因为没有学籍而不能上学。2003年6月至11月间,刘某某又声称自己认识天津理工学院的书记,以能为张某的儿子办理到天津理工学院就读专接本课程为名,从张某处骗取学费、书本费等共计6000元。2003年12月4日,刘某某又以能为本市某房屋建筑工程公司催收欠款为由,骗取该单位人民币6000元。2004年1月至4月,刘某某以替冯某的外甥女办理转入天津市第七中学上学的手续需要交纳学费、赞助费等为由,从冯某处骗取人民币1.5万元。2004年5月,上述三名被害人察觉上当,到公安机关报案,刘某某随即被抓获归案。所骗款项已被刘某某全部挥霍。
公诉机关随后以诈骗罪对刘某某提起公诉。法庭上,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办出具证据证实被告人刘某某并不是开发区招商办的工作人员。
庭审中,刘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害人有亲属关系,与一般的诈骗犯有明显区别,并提出,刘某某虽然收了某房屋建筑工程公司的钱,但代其向欠债方讨过债,所以刘某某与建筑公司的纠纷应属民事纠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公私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刘某某的亲属代其退还了全部赃款可视为刘某某退还,可酌情从轻处罚。刘某某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但刘某某的辩护人所称刘某某与建筑公司的纠纷属于民事纠纷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纳。由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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