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采取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生育保险待遇的,由劳动保障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缴纳生育保险费,或者欠缴、少缴生育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劳动保障、卫生、药品监督、价格行政部门依法对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实施监督。定点医疗机构违反医疗、药品、价格等管理规定的,由劳动保障部门分别提请卫生、药品监督、价格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取消其定点资格。劳动保障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因违反规定造成生育保险基金损失的,分别由劳动保障部门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追回损失的生育保险基金,并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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