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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日前天津市出台了《天津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试行办法》,对本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做出了明确规定。
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区、县人民政府委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盖章的《天津市征地参保人员社会保险情况登记表》、《天津市征地养老人员社会保险情况登记表》向征地参保人员、征地养老人员核发《天津市征地参保人员社会保险手册》、《天津市被征地农民养老金领取证》。
征地参保人员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的上一个月,由本人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持其《天津市征地参保人员社会保险手册》和身份证复印件到乡镇劳动保障机构核准。乡镇劳动保障机构填写《天津市征地参保人员待遇享受核准表》,报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复核(加盖公章),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据此,从征地参保人员达到领取年龄的次月起,对其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征地养老人员自缴纳社会保障费的次月起,由区、县人民政府委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其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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