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后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规定
暂扣违法车要妥善保管逾期不受罚车辆可拍卖
不得向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乱收费
为了维护客运出租汽车运营市场秩序,保障乘客和客运出租汽车经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结合天津市实际情况,今天(3月25日)上午,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修订后的《天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修订后的条例增加了有关规定,市客运交通管理办公室在查处违反本条例行为时,可以采取暂扣车辆运营证、驾驶员客运资格证和违法车辆的措施;对暂扣车辆的,市客运交通管理办公室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接受处理;对被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市客运交通管理办公室对被处罚人逾期不履行罚款决定的,可以将暂扣的车辆拍卖,拍卖前书面告知被处罚人,拍卖所得依法抵缴罚款。
此外,新条例规定,客运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和客运出租汽车服务管理组织对驾驶员收费,应当执行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开具收费凭证,禁止自立名目向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收取抵押金、保证金、手续费和其他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客运出租汽车在候客停靠区域内停靠,不得向停靠的客运出租汽车收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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