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脂术后出现皮肤不整,因此再行修补术。术后,患者的手术部位出现“状况”,由此形成纠纷。因为手术时医院通过病历已经告知患者术后可能出现的情况,天津市南开法院认为医院已尽到告知义务,手术符合医疗规范,故日前一审判决医院不承担赔偿责任。
2003年3月,乔女士到坐落于天津市南开区的某医院进行臀、腿部修复术。术前,医院为乔女士出具的医学美容整形外科美容整形手术病历上载明:患者于一年前在外院行大腿吸脂术,吸出脂肪量不详,术后吸脂部位凹凸不平,线条不整,且双侧大腿不对称,多处皮下硬结瘢痕,且粗细不均。专科情况需要留影像资料,但患者拒绝拍照。此次手术为修补术,由于基础条件不佳,术后仍可能不对称和不平整,第一次手术后情况仍可能存在,如皮下硬结、不平整等。详细术后注意事项详见门诊病历。乔女士在此手术病历上签名。后乔女士支付手术费、材料费等共计5000余元。
术后,乔女士发现吸脂部位出现了不平整及硬结瘢痕,并由此形成纠纷。乔女士诉称,医院违反医疗规范,致使为她行吸脂术后造成上述状况,给她的人身和精神造成巨大损害,要求医院和施行手术的医生连带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及今后治疗费等。庭审中,医院辩称术前已履行了告知义务,医疗行为也符合相关规定,乔女士的腿部状况和医院的医疗行为无因果关系,故不同意赔偿。施行手术的医生同样不同意承担责任。
法庭上,原告乔女士称医院对自己的手术是吸脂术并非修补术,手术病历是医院事后添加的,从他家医院作为会诊人员为她施行手术的第二被告是非法行医。但她就自己的主张没有充分举证证实,并要求对手术病历等进行鉴定。但是,由于手术病历内容不具备鉴定条件,文件鉴定未成。
综合证据,法院认为,原告在医院出具的手术病历上签名确认了手术为修补术,并已知术后可能出现皮下硬结、不平整等情况,依此可认定医院履行了告知义务。医院为原告行修补术符合医疗规范,故原告要求赔偿诉请不予支持。但医院收取原告580元材料费后没有出具收款凭证,不能证明收取该费用的合理性,所以应返还此款。施行手术的医生即第二被告的手术行为为职务行为,不承担案件的民事责任。由此,法院一审判决医院返还原告58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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