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中介应该收押金吗”
昨天(3月31日),在河东区中山门附近工作的崔小姐向本报反映,去年12月份,她通过“21世纪不动产南京路加盟店”租赁房屋。交了200元信息费后,崔小姐在该店选中了一处房屋,便要求该店为她保留房源,并在该店工作人员的要求下交纳了400元“定金”。同时,该店也给崔小姐开具了一张“信息费(定金)”收据。两天后,崔小姐与房东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并当场交给房东3个月房租和800元押金。随后,崔小姐回到“21世纪不动产南京路加盟店”要此前交纳的“定金”时,该店工作人员却拒绝给付,并称:“因房主未交纳信息费,这400元‘定金’应当向房主去要。”
无奈,崔小姐来到律师事务所进行咨询,律师表示,房屋中介单位将房主本应交纳的信息费强加给她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崔小姐没有为房主交纳信息费的义务,而她交纳的“定金”是表示预订履行租赁合同的先付款,只要履行租赁合同,该店就应该退还给崔小姐。随后,崔小姐再次来到该店,但对方仍然不予退还。
日前,崔小姐又向天津市消费者协会反映了这个情况,市消费者协会立即向该店询问此事,但该店却表示:“这400元是为了保证房主利益不受侵害而收取的押金。因为有些租房人退房时,把屋主家里的东西损坏得一塌糊涂,因此我们帮助屋主收取‘押金’,如果退房时屋内物品没有损坏,我们会把钱退给崔小姐的。”
崔小姐气愤地说:“入住时我给了房东800元押金,而且收取押金应当是我和房主之间的事情,该房屋中介单位没有理由替房东再次收取押金。”
接到崔小姐的投诉,记者马上拨通了“21世纪不动产南京路加盟店”的电话,该店的一位负责人表示:“崔小姐交纳的‘定金’的确不能作为押金收取,如果崔小姐反映的情况属实,她可以随时带着收据前来拿回那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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