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4月1日开始实施,新办法对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实行“双罚制”:一旦企业对事故隐患不予处理,相应的政府部门及负责人也要受到惩罚。
按照这一办法,一旦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由县级有关主管部门向存在事故隐患的单位下达治理通知书,并负责隐患治理的督办和验收;对特大事故隐患,由市级有关主管部门向事故隐患治理责任单位下达治理通知书,并负责隐患治理的督办和验收。此举目的是,除将隐患治理的责任落实到生产经营单位,还将监管的责任落实到市、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任何一方不履行责任都将受到惩罚。
此外,对于公共设施中存在的重特大事故隐患,以及破产企业无力处理和无法明确责任单位的重特大事故隐患,隐患的治理由政府来负责,所需经费由政府财政承担。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是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在以往的安全生产工作中,一直存在着“重事后处理、轻事前监管”的问题。仅在2004年,记者在采访中就曾发现,一些重特大事故发生前,有关部门曾多次下达隐患治理通知书,但最后因生产经营单位置之不理或政府部门不作为酿成惨剧。
山东省安监局副局长刘金鸿说,山东省实行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双罚制”,强化了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双重”管理责任,有利于从源头上把好安全生产关,从根本上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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