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本报陆续接到一些怀孕女职工打来的咨询电话,询问本市的劳动法律法规对怀孕女工在工作中有无特殊照顾的规定。
据市劳动保障监察总队有关负责人介绍,国家法律、法规对女职工在怀孕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作了严格的规定,并考虑了负重因素、化学因素和物理因素的各种影响。对凡是可能引起胎儿发育障碍的劳动,都作了禁止安排女职工的规定。《劳动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其中,女职工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包括: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制药行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乙烯雌酚生产的作业;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的剂量的作业;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伴有全身强烈震动的作业;工作中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等。用人单位违反上述规定,有关部门将按照规定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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