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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博女友欢心,一男子又送手机又送银行卡,不料,购买这些礼物的款项竟是该男子从女友处偷来的。日前,该男子被河西区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5000元。该男子不服一审判决,已上诉至市二中院。
检察机关指控,今年29岁的李某原系本市宁河县农民,后搬至河西区与女友同居。相处一段时间后,手头拮据的李某在二人住处将女友的农业银行卡秘密窃走,并于2004年12月9日用事先偷窥的密码从银行取走人民币2万元,后花3300元为女友购买手机一部,用2000元为女友办理了一张银行卡。见女友未发现财物丢失,李某又于当月28日再次采用同样方法从银行取走人民币2.8万元,后逃往内蒙古呼和浩特等地,将大部分赃款挥霍。2005年1月5日,李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并退缴赃款人民币1万元、手机一部。
庭审中,李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及当庭出示的证据没有表示异议,但辩称,第一次盗窃的2万元全部用于与女友共同支出,认为不应计算为盗窃数额,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佐证。法院另查明,李某的亲属于案发后退缴人民币1.8万元,均已退赔被害人。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的上述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李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李某提出部分赃款用于共同支出的辩解,经查有5300元用于被害人支出,未非法占有,故予减除。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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