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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消费者贷款买房却不按时还款,被银行推上被告席。借助法律,银行解除了与该购房人的贷款合同,购房人被判处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如数偿还剩余贷款及利息。
1999年2月,冯女士与银行签订了一份住房贷款合同,向银行贷款4.9万元用于购买坐落于天津市河北区金钟河大街的一套房屋,贷款期限为12年,月等额还款本息460余元。合同签订后,1999年3月,银行发放了4.9万元的贷款。但是,冯女士在履行了一段还款义务后便不再还贷,至诉讼时已超过22个月未履行还款义务,尚欠银行贷款本金和利息共计4万余元。
由此,银行将冯女士诉至法院要求解除贷款合同;冯女士偿还本息,并给付滞纳金等。
法庭上,冯女士辩称自己不还款是因为房子手续不齐全。
河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住房借款合同真实有效,原告方银行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按时发放了贷款,但被告冯女士却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其行为属于违约。对原告辩称一节,因原告未能加以证实法院未予考虑。由此作出如上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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