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20元车费,两名出租车司机大动干戈,结果两败俱伤,一方被捅成重伤,另一方因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年,同时被责令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11.3万余元。
被告人于某系本市个体出租汽车司机,因同从事出租客运工作,与被害人张某相识。2004年1月2日17时许,在天津站后广场,张某向于某索要此前因拉客人于某欠其的20元钱,二人因言语不和发生争执。厮打中,怒不可遏的于某持刀将张某右腹部捅伤。经法医鉴定,张某损伤程度为重伤,伤残级别为X级。经张某妻子报案,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张某为治伤,花去医疗费7.3万余元、护理费5800元、住院伙食费795元,此外,还因此遭受经济损失误工费1.3万元、残疾赔偿金2万元等,以上各项共计人民币11.3万余元。为弥补损失,张某在要求追究于某刑事责任的同时,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他予以赔偿。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于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于某亦应对由此给张某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鉴于于某拒不认罪,且拒不赔偿张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从重处罚,法院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于某不服,提起上诉。市二中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量刑适当,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