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告人从网上看到外地出售复制银行卡、克隆银行卡的软件后,便萌生伪造信用卡诈骗的念头,经与同居女友合谋后,赴外地购得银行卡复制器、驱动软件以及空白磁卡。后其又以每月3000元的高薪雇佣网友使用其变造的信用卡在各大商场超市诈骗商品价值2万余元。昨日,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对4名涉案人依法提起公诉,法院将择期开庭审理此案。
检察机关在起诉书中指控称,2004年9月,被告人罗某从网上看到徐州市刊登的出售复制银行卡、克隆银行卡软件的广告后,遂产生伪造信用卡诈骗的念头。经与被告人张某(罗的同居女友)合谋,二人同去徐州市购买了银行卡复制器等物品。回到本市后,二人购买了一张名为“张晨”的假身份证,并以此身份证在本市农业银行购买信用卡金穗商联卡20张(每张面值100元),又以罗本人的身份证购买商联卡10张,以及金穗美食卡2张,二人在其租住的居室内利用其购买的制卡工具以及设备,伪造、变造本市农业银行金穗商联卡、金穗美食卡多次。后被告人分别纠集张某、付某某、张某某使用变造的金穗商联卡在本市各大超市商场进行诈骗。
2004年10月17日至21日,被告人罗某纠集张某使用2张变造的金穗商联卡(合计1000元),在某珠宝公司骗购金项链1条,价值982元,使用13张变造的金穗商联卡13张(面值8000元)骗购价值8600元的摩托罗拉手机2部,实骗金额8000元。被告人罗某又以每天100元的报酬就使用假卡消费与网友付某某达成意向。2人在某珠宝公司和某大型商场骗购金饰品3件,价值4500余元。同日,两人使用1张2200元变造的金穗商联卡在某大型商场骗购价值2087.6元金饰品未遂。被告人付某某又纠集张某某于23日使用变造的信用卡骗购价值4160元的手机2部,欲骗购另2部价值4360元的手机未遂。此后,上述两被告人在本市多家超市骗购各类商品1734元,骗购部分商品未遂。此后,付某某又使用变造的信用卡骗购各类商品价值1174元。11月6日,警方在抓捕被告人罗某、张某的行动中,从2人租住的居室内当场查获制卡工具、设备以及空白卡14张、22张伪造好的农行金穗美食卡、变造的金穗商联卡19张。
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被告人罗某、张某、付某某、张某某4人利用变造的信用卡骗购国家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依法追究4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