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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停放在展厅门前的沃尔沃汽车被撞坏,经销商把“肇事者”告上法庭。日前,市二中院做出终审判决,判令“肇事者”赔偿76000余元。
去年6月24日中午11时许,男子陈某驾桑塔纳汽车从原告门前经过时,将两辆沃尔沃汽车同时撞坏。其中一辆已在事发前卖给了客户罗某,对方已缴纳了首付和车辆购置税,因余款采用银行贷款方式支付,正在等待银行放款,因此还没上完牌照,车也没提走。事发后,经销商提出由陈某买下该车,陈某拒绝了。后经销商减价65000元继续将车卖给了罗某,同时还花11573元对这两辆车进行了维修。
法院观点
事故发生时,罗某并未取得所有权证,故车辆的所有权尚未发生转移,经销商有权起诉。另外,涉案车被撞时已由罗某购买并办理了相应手续,在这种情况下,为防止损失加大,采取在原售价基础上减价出售的办法是比较客观的。于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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