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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被告人拒不讲真实姓名、住址和身份并否认犯罪事实的情况下,检察机关经过5次提讯、2次补证,历时8个月对所有证据进行充分查证,终于形成强大的证据锁链,据此对被告人提起公诉。
今天上午,本市铁路法院将审理这起特殊的案件。
身份不明照样起诉
被告人姓名不详,男,52岁,汉族,大连市沙河口区人,小学文化,无业。去年6月21日,该男子因涉嫌盗窃罪被天津铁路公安处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批准逮捕。
经审查查明,被告人于去年6月20日晚8时许,在沈阳北开往大同的列车5号车厢处,盗窃旅客安某的手机一部(价值4147元)、盗窃旅客顾某手机一部(价值2196元)。车站民警接报后将其抓获。
另外,被告人于去年6月19日晚8时许,在上述同一车次同一车厢处,盗窃旅客王某手机一部(价值1800元)。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冒名妄图逃避制裁
被告人被抓后,起初说自己叫“盛连喜”,租住在秦皇岛市海港区海港镇5段9号。公诉机关经查,得知“盛连喜”确有其人,但一直没离开过秦皇岛。后来被告人又说自己叫“李长德”,侦查机关再次调查发现其又系假冒他人姓名。
检察官说法
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自己手机被盗无人在道心找东西在被告人提袋内发现失主手机手机无划痕,被告人“从道心拣手机”的说法不成立列车停靠在站台时,因光线原因无法发现道心中的手机
办理此案的检察官宋东林认为,被告人虽然拒不供认犯罪事实,但本案依据证人证言、现场勘察、被盗物品等证据所形成的证据锁链,足以证实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抱定没被当场抓获就不承认的错误想法,说明其主观恶性极深,另外,其认罪态度不好,没有悔罪表现,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证据链锁定被告人
证据一失主安某证言自己手机被盗
证据二列车员证言无人在道心找东西
证据三值勤民警证言在被告人提袋内发现失主手机
证据四鉴定手机无划痕,被告人“从道心拣手机”的说法不成立
证据五警方实验笔录列车停靠在站台时,因光线原因无法发现道心中的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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