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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公里路程 开车走了1小时40分 要求返还一半通行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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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庞标 |
曾因代理“蹦极跳伤人案”“大学生状告母校案”及为张帅被泼硫酸案的被告人刘金凤辩护而在本市闻名的律师庞标又曝新消息。近日,他因认为在京津塘高速公路上未能“高速”行车还被照常收费而将收费者———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请求其返还车辆通行费的一半,即12.5元,同时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对其发放的车辆通行卡上标注的“偿还贷款”声明予以解释。据了解,北京市大兴法院已于日前受理了此案。
庞标诉称,今年4月14日晚7时,他驾驶轿车从北京大羊坊入口领取通行卡,进入由被告管理的京津塘高速公路。入口处的工作人员对其正常放行,并没告知他这时在距大羊坊收费站17公里处出现了交通事故。他进入高速公路后,刚刚行驶了不到3公里就被堵住。整整一小时后,车辆才能勉强前行。当晚8时40分,他到达杨村出口。约70公里的路程走了1小时40分。在出口处,他对被告照旧收取车辆通行费25元提出质疑,但对方的工作人员答复他:“无论堵多长时间都照常收费,不缴费不能通行。”
庞标认为,在收费问题上,原被告处于平等的合同关系。堵车或其他原因使高速公路不能提供本应提供的高速行驶条件时,其管理者就应在入口处及时告知驾车人,并免除或减少收费。被告完全不顾高速路是否能提供高速行驶条件而收费,这无疑是一种无任何平等可言的霸王条款。
另外,被告在其发放的通行卡上明显标注收费用于“偿还贷款”。庞标说,他查看过被告的收费公告,却发现其收费用途为“经营”。究竟是收费还贷还是经营性收费,被告工作人员并没给出答案。庞标认为,作为提供涉及公共利益的格式合同的一方,被告有义务作出相应解释,不应引起合同他方的误解。如是经营性收费应去除“还贷”字样,如确有还贷因素则应明确解释收费用途。
昨天,庞标就此案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称,本案带有公益诉讼的性质,作为一名执业律师,多年的职业素养使他不能漠视这种不公平现象的存在。
昨天下午,本报记者致电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办公室的一位工作人员称,目前他们还没收到法院传票,所以还不能发表任何意见,此前有外地媒体报道他们已收到传票,这与事实并不相符。同时,这位工作人员还表示,将来案情有了进展,他们会联系记者接受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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