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放《再就业优惠证》条件
有本市正式户口且准备再就业的下列人员:
一、1984年以前参加工作的,因生产经营原因下岗、在社会上没有找到工作的国有、集体企业的下岗职工以及1984年以后参加工作,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的国有、集体企业的下岗职工;
二、处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且尚未实现再就业的原国有、集体企业失业人员;
三、领取了一次性安置费尚未就业的原国有、集体企业失业人员;
四、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就业转失业人员。
申领人员提报材料
一、就失业证二、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就失业情况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证明
三、填写《申请再就业优惠证情况表》
办理程序
下岗职工向所属企业提出申请,企业和街道保障中心接到下岗失业人员的申请后,核实相关情况,经张榜公示后签署意见,分别报所属局(总公司)劳资部门或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各行业局(总公司)。区县局负责所属企业下岗职工的申领认定,各街、镇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辖区内失业人员申领的认定工作,中央及外省驻津企业下岗职工申领的认定工作由市劳动保障局直接受理。据悉,办理《再就业优惠证》是免费的,办理时限一般在7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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