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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洪昌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复合之诉的宪法解读
新京报:本案原告提起了名誉权之诉,但从更深层次来看,本案是否属于侵犯公民平等权的案件?
焦洪昌:我觉得这个案件是复合诉讼。首先案件涉及到当事人的名誉权;然后,案件也涉及到宪法对公民的平等保护问题。这两个诉的内容是竞合的。
新京报:竞合之后,公民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
焦洪昌:这个案件的不同之处在于,它以特定的河南人的名誉权受到侵犯为缘由。什么地方都有好人,什么地方也都有坏人,如果有关机关用个别来指代整体,就涉及宪法对公民的平等保护问题。政府部门悬挂横幅的行为和一般侵权不同,实际形成了地域歧视。从这个角度说,本案之所以受到关注,是因为侵犯名誉权的同时也有地域歧视的因素。
新京报:地域歧视案的发生是一个偶然事件,还是具有一定的代表意义?
焦洪昌:中国传统社会是等级社会,而等级社会就意味着差别对待。平等首先是个人或者群体感觉的问题。从本案的诉求来看,是当事人受到歧视和不平等待遇;从平等保护角度说,是要求宪法对公民进行平等保护。人权的终极价值在于人的生命和人的尊严,受到平等对待是人的尊严的重要方面。人人生而平等,是人的尊严的构成要素。所以地域歧视问题受到社会普遍关注,是这个民族在法律意识、平等意识通过法律普及后出现的可喜现象。这个案件之所以引起关注,是因为它捅到了人的尊严的核心要素。
新京报:有人认为地域歧视案的发生,是出在行政机关的行为方式不当。您如何看待这种观点?
焦洪昌:尊重人权、保障人权是宪法的核心问题。“尊重”首先是有关机关不作为,而“保障”则是有关机关的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是政府不能侵犯的,所以首先是政府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不作为,对所有人享有的尊严和权利不能侵犯。而平等要求所有人都应有责任尊重任何人的人格。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尊重人权不仅是道德义务,更是法定义务和宪法义务,所以有关责任人的宪法观念、宪法意识没有达到这种境界,没有形成“尊重人的权利是尊重人的尊严、尊重人的平等”的观念是本案之所以发生的主要原因。
平等:宪法原则的诉讼价值
新京报:有人认为平等应该是一项宪法原则,而不是宪法权利。作为宪法原则的平等和作为宪法权利的平等有何不同?
焦洪昌:这个问题很学术化,同时也是一个很具有实践性的问题。一种观点认为,平等是宪法的基本原则,不能像人身权、财产权、生命权或者自由权那样提出具体诉求。如果说本案中的平等权受到侵犯,实质是平等的名誉权、社会评价权受到侵犯,平等必须依附到具体权利中来。平等是对所有权利价值的衡量。当把宪法权利转化成法律权利时,都要接受平等价值、平等原则的考验和审视,这样平等才会对所有权利形成笼罩和统领。所以本案不诉求平等权,而是诉求名誉权,平等的名誉权受到侵犯,就需要平等保护。第二种观点认为,平等也是一种权利。但我更倾向于前者。
新京报:刚才谈到,这也是个实践性问题。
焦洪昌:是的。学术讨论来源于中国的社会现实。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具体权利受到侵犯,但通过部门法寻求解决时,我们常常发现找不到解决问题的途径,所以最终要寻求宪法支持。
国家权力是否以平等原则来对待公民权利时,就跟宪法联系起来了。所以它是一个非常具有实践性、现实性的话题。
新京报:作为宪法权利的平等和作为宪法原则的平等,在具体个案中有何差别?
焦洪昌:就本案而言,民事救济的手段是有限的。但从宪法层面分析,由宪法原则来统率,可能涉及宪法责任或者行政责任问题。行政责任中除了停止损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以外,还有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更多体现补偿性,而行政责任不仅有补偿性,还有惩罚性,所以在引用宪法保护时,侵权人承担法律责任的后果是有所区别的。
地域歧视可能构成间接违宪
新京报:从学理上说,在本案中,有关机关是否构成违宪?
焦洪昌:谁会成为违宪主体?广义来看,援引宪法,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各政党、企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以及全体公民都可以成为违宪主体。狭义的违宪主体,在国外,强调更多的是重要的国家机关、国家领导人。国家机关违宪,要承担宪法责任;宪法首先规制立法机关,立法机关把公民的基本权利转化成法律权利,制定相应的法律制度加以规范。具体到这个案件,涉及到对公民名誉权的侵犯,进而我觉得可能构成间接违宪。
新京报:“间接违宪”怎么理解?
焦洪昌:它可能直接侵犯了公民的名誉权,然后间接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宪法原则。在这种情况下,适用什么样的法律来判决?首先要找普通法律,假设本案在普通法律中找不到裁判根据时,再看宪法能否提供依据。如找到宪法作为裁判依据,这就是宪法适用,即适用宪法解决民事纠纷,保护公民权利。
反对歧视行业自治当先行
新京报:针对不同形式的歧视,2004年3月,有全国人大代表建议要求制定反歧视法,您如何评价?
焦洪昌:立法的目的和动机来自于现实需求。就反歧视法而言,现实中有了歧视行为,如果这种行为严重到需要国家法律来规范,那么就可以考虑立法规制;如果这种行为没有达到需要立法加以规制的程度,能够通过社会自治来解决,就不需要专门立法。
具体说来,被歧视者往往是弱势群体,所以就出现了要求宪法对公民进行平等保护的问题。平等来源于人类对同伴相同对待的需求,是人的尊严的重要方面。自由发展到一定程度,就出现了优势群体和弱势群体,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公共权力来平衡社会不公。所以平等的出现是对自由的补救。但公权力一旦介入这个领域,就有可能对当事人进行分类,这既能削弱差别,又能加强对自由的控制,使得本充满活力的社会趋于保守,从而有可能制造不平等。所以立法本身有风险,这需要立法者具备寻求立法艺术、立法技术来解决问题的智慧。
新京报:除了法律规制,有没有更好的化解方式?
焦洪昌:我觉得,通过行业自律和行业规范来解决,可能更具有现实性。对此加以立法势必造成强大的国家公权介入自治社会,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就需要在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中有一个非常强大的第三部分:行业。行业自律达到一定程度,就能解决大量属于国家干预的事情。所以我认为,化解地域歧视现象,最终应该朝国家立法的方向发展;但首先应提倡行业自律(包括政府自律),通过行业自律解决歧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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