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广西岑溪市人民法院依法对在长途客车上盗窃外国籍公民钱物的被告人王善添和范石钦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2年,罚金人民币15000元,剥夺政治权利2年和有期徒刑10年,罚金人民币15000元,剥夺政治权利2年。
被告人王善添、范石钦均系广东省英德市人,均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004年6月25日,两被告事先商议,决定乘坐往广西的长途客车并进行盗窃活动。当日,两人窜到广州市,选乘驶往广西浦北县的桂N—04102号大客车。当天晚上,该车进入广西岑溪市境内,时正值夜深人静,乘客熟睡,两人即趁机盗走加拿大国籍公民陆某某放在行李箱内的人民币16000元和外币120多元,外加一台价值1950元的佳能A80数码照相机。当客车驶进岑溪市归义镇夏荔山庄休息时,两人下车逃至岑罗二级公路边的山坡伺机转车溜走。后被害人及时发现被盗并报警,岑溪警方迅速出动,将在岑罗路边候车的王善添、范石钦拦截,人赃俱获。
法院审理后根据两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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