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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燃气的安全使用和正常供应,促进燃气事业的发展,结合天津市实际情况,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昨天作出关于修改《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的决定。
新的《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规定,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与燃气用户签订燃气供用气合同,在合同中明确双方的管理责任。燃气经营企业对居民用户使用的燃气设施、燃气计量表和燃气器具及与其连接的软管和紧固件,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应当书面告知用户,并应用户要求提供维修服务,合理收取费用。对单位用户的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的管理、使用,应当进行安全技术指导。燃气经营企业进行安全检查和安全技术指导不得收费。不具备燃气器具安装、维修条件从事安装、维修活动的;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和燃气准销证的经营者提供液化石油气的;擅自停止供气的行为之一的,由市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物品和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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