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律师在场”
2005年,随着双方合作的加深,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研究中心课题组成员意识到,北京市作为政治、文化中心,在执法环境、律师资源等方面都存在较大优势,而实际情况是全国各地之间在发展上存在很大的差别,并不是每个地区都能保障“律师在场”的实现,而在资源落后地区的讯问过程中采取“全程录音、录像”措施将能达到与“律师在场”同样的效果。而此时,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研究中心获得了美国福特基金的项目赞助。
2005年3月,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研究中心将2003年开展的“将侦查讯问阶段的工作置于监督之下”工作引向纵深,在全国选择三个地区继续以这三种方式并且制定相应的具体讯问程序进行试点。
与甘肃省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试点“事先由司法局指定在场律师”做法不同的是,海淀区分局将在场律师的选择权交给犯罪嫌疑人自己。
“司法局将律师的相关介绍刻制成光盘,同时印制相关宣传材料,放置在看守所通道内供犯罪嫌疑人自由选择,司法局下属培训中心还在看守所内设立了办公室,由专人值班负责及时与被犯罪嫌疑人选定律师联系,随后律师与嫌疑人家属或者本人协商签订代理协议,进入侦查工作的见证。”海淀区司法局律管科科长谢伟说。
对于决定嫌疑人自由选择律师的做法,谢伟解释:“海淀分局的在押人员的文化素质普遍高于其他羁押场所,为了更能体现公正的原则,所以没有指定律师。”但是由于犯罪嫌疑人刚进入看守所都比较紧张,据谢伟了解到的情况,目前还没有犯罪嫌疑人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当天就申请律师在场或者录音录像。
“在60个试验制度案件中,只要第一次讯问前嫌疑人选择律师在场或者录音、录像的方式,我们都会予以允许,并且之后每次都按照嫌疑人的选择通知律师到场或者录音录像。”胡蓉说,“到场的律师的职责是见证整个讯问过程,过程中律师不能发言和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帮助。”
针对刑讯逼供
此次试点主要针对的是“如何讯问犯罪嫌疑人和避免刑讯逼供”问题。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研究中心名誉主任陈光中认为,“刑讯逼供现在是中国刑事诉讼里程序不公中的最大不公,刑讯逼供所造成的后果是冤枉无辜、错判好人,而这是实体不公中的最大不公,带来的后果严重,等于放纵坏人。”
陈光中认为,近期不断曝光的涉嫌刑讯逼供的案件与检察机关的监督不力也有直接的关系,所以检察机关今年将这个问题作为重点监督问题,但这种监督不仅包括对公安机关的监督,也应该针对自侦案件的监督。
“防止刑讯逼供、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侦查机关首先要做到的是依照法律规定,在法定的场所对嫌疑人进行询问。现实当中很多刑讯的发生都不是在看守所内发生的,而是在公安机关自己认为适合讯问的地点场所发生的,这些不合法的地点造就了刑讯逼供的便利。”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教授刘根菊认为,非法证据的排除原则也是避免刑讯逼供行之有效的方法,对于这一原则,国际公约中已有相关规定,中国法律中虽然规定言词证据的非法排除,但由于取证和查实的困难,使其基本不具备可操作性,在这点上应该适用举证责任的倒置原则。
“嫌疑人的合法权利在遭受侵犯后应该有相应的控告、申诉制度的保障。”陈光中说,虽然现在法律有律师帮助控告申诉规定,但现实中由于律师会见嫌疑人的艰难而流于形式,控告也应该有权向看守所提出,而看守所必须将这种申诉和控告转交法律监督机关而非侦查机关。
此次试验的目的,外界普遍认为与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有关,陈光中估计,实现录音、录像进入规定的阻力相对较小,对于“律师在场权”,阻力主要来自侦查部门,侦查部门担心律师在场容易造成嫌疑人的顽抗而对此项建议存在较大顾虑。
一位身为大学教授的兼职律师对律师在场权表达了自己的担忧:现实中,律师参与刑事诉讼存在较大难度与风险,刑事诉讼法第306条随时可能将辩护律师转为阶下囚,而代理刑事案件会见被告人和查阅案卷的极大困难又为律师代理刑事案件设置了一道障碍。相对于民事、经济案件,刑事案件手续烦琐,要求苛刻,面对这种执法环境,现在又新增了“律师在场”的工作,从实务上是否真能保障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给嫌疑人客观上带来实惠的利益,未可乐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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