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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交管局了解到,交管局就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交通事故作出规范:无人受伤或者受伤轻微、事实清楚且损失在3万元以下的交通事故,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处理。
据统计,自本市实施快速处理交通事故机制以来,值勤交警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占受理交通事故案件总数的四分之一以上,不仅有效提高了交通事故现场快速处置水平,而且减少了交通事故引发交通拥阻隐患。为进一步规范适用简易程序的事故标准,交管部门日前作出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交通事故范围为:未造成人员受伤,事实清楚,财产损失3万元(含)以下的交通事故或者造成人员受伤,但受伤人员认为自己伤情轻微并且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交通事故。
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交通事故程序分为以下几种:一般处理程序为《事故认定书》记录事故情况→当事人签名→分析确定交通事故责任→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当场调解→《事故认定书》记录调解结果→当事人签名→交付当事人《事故认定书》→处罚当事人交通违法行为;符合《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18条规定的处理程序为,《事故认定书》记录事故情况→当事人签名→分析确定交通事故责任→交付当事人《事故认定书》→告知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处罚当事人交通违法行为。对符合本市快速处置交通事故规定的18种行为的,在填写《事故认定书》时候使用格式化文书,其他使用非格式化文书。
填写《事故认定书》内容为:一是交通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保险凭证号、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等;二是交通事故基本事实、形成原因,确定当事人损害赔偿责任;三是调解结果;四是赔偿方式和期限。“调解结果”具体记录内容为:损失情况、损害赔偿项目或数额、当事人分担数额。交管局强调,如果遇到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驾驶人无有效驾驶证,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等,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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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适用调解,交通警察可以在事故认定书上载明有关情况后,将事故认定书交付当事人:
1、当事人提供不出交通事故证据,因现场变动、证据灭失,交通警察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
2、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
3、当事人拒绝在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
4、当事人不同意由交通警察调解的。
根据交管局规定,可以适用机动车之间交通事故快速处置18种行为是:
追撞前车尾部;变更车道,没有让正在该车道内行驶车辆先行;无信号灯控制交叉路口,没有让右方来车先行;相对方向行驶右转弯车没有让左转弯车;转弯车辆没有让直行车辆;遇停止信号时右转弯车没有让被放行车先行;不按规定会车;不按规定掉头;不按规定超车;闯单、禁行路;逆向行驶;倒车尾撞后车;溜车;不按规定开关车门。此外,如双方当事人都有下列过错时,也得承担同等责任:准备进入环行路口车辆没有让已在路口内车辆先行;遇停止信号继续行驶;违反规定在专用车道内行驶;装载货物遗洒、飘散过程中引发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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