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长戴相龙日前签署第88号市政府令,公布《天津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自今年6月9日起施行。
该《暂行办法》规定,市和区县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对本市企业国有资产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本市企业国有资产采取直接监管和委托监管两种方式进行监督管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与企业负责人签订业绩合同,根据业绩合同对企业负责人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决定对企业负责人的奖惩。
该《暂行办法》规定,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积极采用多种有效方式放开搞活国有中小企业,逐步实现国有经济从不适宜发展的领域中有序退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发展战略规划、重大投资融资等企业国有资产重大事项履行出资人职责。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代表市政府向其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派出监事会。
该《暂行办法》规定,所出资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经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一、所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二、所出资企业转让全部国有产(股)权或者转让部分国有产(股)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制度,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促进企业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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