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天津市进入主汛期。为使各级防汛责任人切实担负起防汛责任,认真做好各项防汛工作,确保本市安全度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关于防汛抗洪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的规定,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决定,在本报公布本市主要行洪河道、重点水库、重要蓄滞洪区和各区县防汛责任人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