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理打架自己也要承担责任
一名女孩带着小狗到小卖部买东西时,男子李某无故踢了小狗一脚。双方发生争执后,李某又给了女孩一记耳光。女孩家长于晚上来到李某家,并与李某发生争执,结果被李某打伤。日前,本市西青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该妇女对自己的伤害承担20%的责任,李某则赔偿妇女损失的80%,共计人民币3000余元。
现年52岁的妇女高某与25岁男子李某系同村村民。2004年12月4日,高某的女儿带着小狗到小卖部买东西,正在小卖部的李某踢了小狗一脚。双方发生争执后,李某打了高某女儿一个耳光。当晚,高某和丈夫、女儿到李某家评理。双方言语不合,并相互厮打起来。结果高某被打得头皮裂伤、左臂和臀部受伤,共花去医药费3000余元,并产生误工损失。
事发后,高某将李某告上法庭。她在开庭时说,当时李某非但不承认错误,反而辱骂她的丈夫,接着就动手殴打她和女儿,并用棍子将她打倒在地,致其昏迷。高某认为,李某的行为给其造成各项经济损失17000余元,请法庭判令李某承担全部责任。
而李某则表示,他根本没打原告,原告的伤是自己绊倒所致,所以不能同意赔偿。
法院认为,原告之女与被告李某因小狗问题打架后,原告应请有关部门妥善处理,而不应私自找到被告家评理,致使事态进一步升级,故原告负有一定的责任。而被告在原告找到其家的情况下,本应冷静对待或找有关部门解决,然而他却动手打了原告,致使原告身体受到侵害,故李某应负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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