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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先生到洗车行冲车,没想到两个多小时后,汽车已烧毁,林先生将洗车行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日前,本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判决被告洗车行赔偿林先生车辆损失费5800元。
2004年2月8日上午9时许,原告林先生将自己的松花江小客车开到被告洗车行准备洗车。因当时被告洗车行人手不够,原告于是将该车辆及钥匙交付被告洗车行的洗车工后暂时离开。被告洗车工冲洗完该车后,因有他人洗车需要让出洗车位,于是让案外人将原告的车开到停车棚外。没料到,2个多小时后,原告的汽车突然起火。经被告报警消防部门到达现场将火扑灭,该车辆被烧毁。此火灾经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区分局消防处进行火灾原因认定,认定结论为"该起火灾原因不明"。后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洗车行赔偿损失。庭审中,原、被告各持己见。
法院认为,原、被告由洗车服务而形成了承揽合同关系。
本案原告到被告处洗车,被告具有妥善保管原告车辆的义务,而被告将原告的车辆洗好后,将汽车钥匙交予第三人,让其开出车位,之后并未将钥匙取回,车辆脱离了被告的监管,恰在此时车辆不明原因地起火,如果被告及时履行注意义务,采取必要的措施灭火,也许就不会造成车辆毁损的后果。故被告对原告的车辆未尽到妥善保管的义务,加之原告与被告并未约定取车时间,被告对车辆的毁损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考虑原告购车后一直在使用,车辆存在折旧,故酌情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费5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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