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协议被判无效买房人损失由丈夫承担
一对夫妻感情不和,丈夫便在妻子回老家期间,将婚房卖给他人,由此引发纠纷,夫妻对簿公堂。本市河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一审认为诉争婚房应为夫妻共同财产,丈夫在妻子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卖房,侵害了妻子作为共有人的合法权益,由此一审判决房屋买卖协议无效。
洪晶(化名)与杜峰(化名)于1996年登记结婚,婚后居住在河北区大江路一房屋内,此房是杜峰承租的企业产。2000年3月,杜峰购买了该房的产权。近年来,洪晶和杜峰感情不和,经常发生争吵,并于2003年7月分居。其后,杜峰曾起诉离婚,但又撤诉。2004年9月,在洪晶回外地老家期间,杜峰将所住的房屋卖给了江伟(化名)。2004年10月,洪晶回津后方知婚房被卖,因此提起诉讼,将丈夫和买房人江伟同时列为被告,要求法院确认二被告间的买卖关系无效;将诉争房屋的所有权仍恢复到杜峰名下,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杜峰承担。
成讼后,经法院询问,杜峰出示了其与江伟所签订的房产买卖协议,并陈述卖房款为6.8万元,且大部分已被花掉。对卖房款,洪晶认为与房屋的实际市场价格相差巨大,遂向法院提出评估申请。经法院委托本市一家会计师事务所对诉争房屋做了评估,评估值为10万余元。随后,在原告洪晶申请并提供担保下,法院将无人居住的诉争房查封。
法庭上,被告杜峰辩称,他曾将卖房之事告诉过洪晶,2004年9月,因急需用钱他便将房屋卖给了江伟,实得房款12万余元,但所得款已用于母亲治病等开销,只剩下了4万余元。关于江伟买房一事,杜峰认为江伟已经支付了相应价款,江伟属于善意第三人,所以他们之间的买卖行为应有效。杜峰并提出房屋系其单位的福利分房,只有购买产权的部分费用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另一被告人江伟在庭审中称,在买卖过程中,他并不知道杜峰夫妻之间有矛盾,并认为杜峰夫妻有合谋欺骗的嫌疑,故不同意原告诉请。而江伟在开庭期间也道出了一个“隐情”。杜、江二人先通过中介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协议约定房价为12万元,但两人一同办理过户时,为了少交过户费,就又签订了一份房产买卖协议,该协议载明房价为6.8万元,随后江伟交了过户费等。
法院经审理认为,洪晶和杜峰是夫妻关系,诉争房系被告杜峰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该房屋的权属证书虽登记在杜峰名下,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时,双方应协商取得一致意见,而案件中,被告杜峰在夫妻间存在矛盾且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将属于夫妻重要财产的婚房卖予他人,不仅侵害了原告作为诉争房共有人的合法权益,更是造成原告无家可归的后果。另在房屋买卖过程中,二被告为了少付过户费,恶意串通、虚构房屋买卖协议的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据以上理由,法院认为二被告的买卖行为应被认定为无效。由于杜峰在卖房时故意隐瞒原告不知情及夫妻有矛盾的事实,致使江伟买房后难以实际享有买房人的权利,因此给江伟造成的损失应由杜峰全部承担。据此,法院一审判决二被告间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诉争房的所有权变更至被告杜峰名下,过户费由杜峰承担;被告江伟在判决生效10日内,将房屋腾交给原告夫妇,同时,杜峰将买房款、过户费等返还江伟,并给付相应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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