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天津市通过了《关于修改〈天津市人才流动条例〉的决定》,市有关部门根据《行政许可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对2000年出台的《天津市人才流动条例》进行了修改。在这次修改中,一直徘徊在法律规定之外的网络招聘首次纳入了《条例》规范之内,而且取消了区县人事行政管理部门对人才交流洽谈会的审批权。
在人才流动方面,《条例》也进行了相应修改。要求流动的人员应当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明确答复。人才在申请流动期间内不得擅自离职,不得私自使用、带走原单位的科研成果、技术资料,不得泄露原单位的商业、技术秘密。人才因流动需要提前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自愿辞去所在单位工作,与原单位签订的合同或者协议中有补偿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处理有关事宜。
《条例》主要修改内容一览
一、调整审批程序、受理期限取消了申请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初审程序,由市人事行政管理部门直接审批。为方便当事人提出申请,规定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
受理期限由原来的三十日缩短为二十日,批准后应在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许可证。
二、调整市场监管方式取消了年检规定,明确人事行政管理部门享有检查、抽查或者要求查阅、报送有关材料的权利,并规定人才流动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接受检查或者抽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及材料。
为保证这一制度的执行,增加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条文,规定对拒绝接受检查或提供虚假材料的人才流动中介服务机构,人事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给予警告、责令停业、罚款等处理。
三、调整行政审批权限取消区县人事行政管理部门对人才交流洽谈会的审批权,规定由市人事行政管理部门直接审批,并明确需要审批的范围仅限于“在营业场所外的公共场所举办面向全市的大型人才交流洽谈会”。
四、网络招聘纳入管理针对利用互联网或者其他形式兼营人才流动中介服务逐渐增多的情况,规定利用互联网或者其他形式兼营人才流动中介服务的,也依照条例加以规范。
五、取消启事核准事项取消了刊登播发举办大型人才交流洽谈会启事和人才招聘启事核准事项;规定不同意设立人才流动中介服务机构的,人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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