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丈夫离婚了,自己无法养活不足两个月大的孩子,我想把他给人抚养。”这样一则离奇的“海报”,居然出现在东丽区军粮城附近。昨天,记者对此事进行了调查采访。
昨天16:00左右,记者在军粮城附近见到了这张“海报”,“海报”中的字迹很潦草,且有不少错别字。
“我们两(俩)都是外地人,来塘沽打工。我男人在开发(区)打工,犹与(由于)家庭的破列(裂),我们两(离)婚了,离婚两个月时间,我就生下一个小男孩,这孩(子)不到两(俩)月,如果有要孩子(的)人,就请打电话。我自己本人没有手机没有电话,用一个朋友家的电话,因为人家白天上班,家中无人,如果要打,请晚上8点以(后)打25XXXX41,叫他传(转)给我。小孩子身体健康,五关(官)旦(端)正,有了孩子不能劳动,生活不谈(易),只有送走孩子,从(重)找生活。”
最先发现这张“海报”的是一位姓刘的先生,他说:“我12:00左右下班回家时还没见到它,但半小时后出门时,就在墙角旁的电线杆上见到了这张‘海报’。‘海报’纸面很平整,还有点儿湿乎乎的感觉,很可能是刚贴上去的。”
记者拨通了“海报”上的电话,但一直没人接听。20:00以后,电话另一端终于传来一个南方口音的女子的声音,她自称姓徐。她说,想把孩子送人的女子是自己的朋友,今年25岁。“几前年,她背着家里和一个男人结婚,然后和丈夫一起来到塘沽区打工。可她刚怀孕没几个月,丈夫突然和她离婚了,她不舍得把孩子做掉,就开始一个人生活。一个月前,她生下一名6斤多重的男婴。为了生孩子,她失去了工作。由于她在天津无依无靠,也没地方住,她连自己都养活不了,更无法抚养孩子。迫不得已,才想把孩子托付给别人抚养。只要对方肯要孩子,无论家庭背景如何,无论经济状况如何,她都愿意。”
说是“送”孩子,什么都不要,但姓徐的女子在电话中却要求记者支付15000元钱,而且还把这15000元钱的明细交代得异常清楚:“我朋友的经济条件非常不好,现在是靠几名老乡帮忙养活孩子。因为没有经济来源,在生孩子期间的一切费用,包括手术费、医疗费、房租等,都是老乡们七拼八凑借给她的,总共15000元左右。她虽然不是卖孩子,但因为欠下这么多债务,自己一时无法还清,因此谁抱走孩子就得给她15000元,让她还清债务。”但是对于记者和她朋友见一面的要求,徐某却一直不正面回答,只是一再强调,给了钱就都好办,孩子很健康,一点毛病没有,孩子送人之后,她朋友决不再找孩子
细节·说法
如此做法性质如同买卖人口违法
天津天麓律师事务所的朱学娟律师认为,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该女子这种行为是不允许的。首先,如果父母想将孩子交与他人抚养,俩人必须都具备没有抚养能力的条件,但婴儿的抚养权还没有确定,因此这名女子不能将孩子交给他人。第二,并不是所有人都具备收养孩子的条件,收养一方也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并且必须得到民政部门的允许,办理相关手续后,才可以合法收养孩子。按照法律规定,如果将孩子交与他人抚养,孩子的父母不得以任何方式收取任何费用。女子的本意可能是为了还债,但这样一来,她这种做法的性质就如同买卖人口一样,都触犯了我国的法律,属于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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