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现场
昨天下午,河西区法院少年刑事审判庭进行了一个特别的庭审。公诉人的位置上坐的不是检察人员,而是公安河东分局民警,坐在被告席上的,则是不满15岁,在缓刑期间重新犯罪的少年犯小强(化名)。这次庭审后,法院将裁定是否采纳公安机关的建议,对屡教不改的小强撤销原判中的缓刑部分,执行原判刑罚。
据介绍,开庭审理这样的案件,这在本市尚属第一次。
案件背景
小强生于1990年8月,目前在本市某中学就读。去年11月18日凌晨,他伙同几人在河西区学苑路与珠江道交口附近,持刀威胁途经此处的被害人范某,对其殴打后抢得手机一部。当时小强只有14周岁。庭审时,小强的父亲为其辩护,称父母离异后小强跟随父亲生活,平时教育的不到位,加上小强是初犯,希望法庭对他从轻处罚。小强所在学校也表示,会配合法院监管小强。河西区法院采纳了其辩护人的意见,以抢劫罪对小强判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2000元。今年4月底,小强还在父亲的带领下到法院汇报改造情况,表现得很有诚意。
但让人难以想象的是,今年5月8日,小强再次作案,伙同另一人在河东区骑摩托车抢夺骑车女青年放在自行车前筐里的包,涉嫌犯有抢夺罪。
特别之处
小强此次犯罪时仍不满16周岁,抢夺罪的法定刑不超过3年。按照法律规定,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犯法定刑不超过3年的罪不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公安机关又认为小强在缓刑期内重新犯罪,足以证明他主观恶性深,不收监不足以对其实现改造,于是依据《刑法》第77条第2款向法院申请撤销原判中的缓刑部分,执行原判刑罚。
法官:该案属首例
据河西区法院少年庭庭长刘毅荣介绍,这样的案子是否开庭审理法律并无明文规定,该案的案情和适用法律都比较复杂,所以经请示市高院,决定开庭审理。
虽然是特别开庭,但昨天的庭审程序与普通公诉区别不大,只是宣读请求和事实、出示证据等一系列平时由公诉人进行的程序改为由民警进行。小强对众多证据均没提出异议,其父也无异议。
庭上,法官问小强,为什么这么短时间内又重新犯罪。小强交代,他在网吧上网时,与以前的“同号”杨某取得联系。杨某提出去抢钱,他同意了。抢包时都是他伸手去抢的。法官问:“你当时怎么想的?”他说:“就是没钱了,想抢点钱,就不干了,没想到被抓着了。”
小强父亲:恨铁不成钢
此前,小强已被公安河东分局拘留。当民警把小强带上法庭时,早已等候在庭内的小强父亲立即走上前去数落自己的孩子。说到伤心处,这位中年男子痛哭流涕。他对小强说:“爸爸求求你了,行吗?别再惹祸了,还让我给你跪下吗?要钱爸爸给你。我一个人带着你,还有80多岁的爷爷,我顾不过来呀。这次判多长时间都没关系,好好在里边呆着,等出来好好做人,没本事,咱卖西红柿行吗,别再惹祸了。”
庭审开始后,小强父亲作为法定代理人坐在辩护席上。法官让民警给小强把手铐打开。小强父亲说:“打嘛?戴着好,让他知道知道嘛滋味。”庭审过程中,这位中年男子几次央求民警:“帮我查查这孩子犯罪的根源,为嘛4月7日出来,5月8日又犯罪了,他都去哪了,我管不过来呀。”
庭后,小强父亲一路跟着儿子去办各种手续,直到民警将小强带上警车。他的眼睛一直是红肿的。
当庭宣判:撤销缓刑
河西区法院经审理认定了小强抢夺的事实。法院认为,小强在缓刑考验期内又实施抢夺,且情节严重,依照法律规定,裁定对其撤销原判中的缓刑部分,执行原判刑罚。
缓刑未成年犯旁听
昨天的旁听席上,坐着一批特殊的旁听者,他们是河西区司法局组织的正在接受社区矫正的未成年犯。该局基层科的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他们想通过此举来教育这些未成年犯,缓刑期间有违法犯罪行为还是很可能被撤销缓刑的。庭后,法院又将这些未成年犯留下来继续进行宣教。
《刑法》第17条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刑法》第77条第2款被
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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